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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93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93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

被告:陈金,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炫松科贸有限公司、陈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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