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3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二工业区杨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L7D。
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朝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
住。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财富大厦**地下****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51。
负责人:张大为。
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卡瑞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张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6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500元,被执行人张淑珍在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已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且原经营场所无财产可供执行,其负责人张大为及被执行人张淑珍下落暂不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张淑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淑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暂不予处理。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阿里巴巴、财付通、京东、证券及各大银行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此外,本院已发函委托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张淑珍在其辖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淑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及其负责人张大为、被执行人张淑珍作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500元,被执行人张淑珍在被执行人义乌市金亿福珠宝商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权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