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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与上饶县旭日街道私立清华启蒙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清华大学与上饶县旭日街道私立清华启蒙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华大学;上饶县旭日街道私立清华启蒙幼儿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76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情怀、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旭日街道私立清华启蒙幼儿园,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绿野春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K。

法定代表人:郑红梅,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文、鲁思逸(实习律师),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上饶县旭日街道私立清华启蒙幼儿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华大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清华大学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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