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86号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杰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何韻。
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杰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世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