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伴山四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视睿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视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