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1号 原告:洪婷婷,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应泽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洪婷婷与被告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洪婷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3日,原告洪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洪婷婷负担。
原告洪婷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