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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婷婷与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51号
案件名称洪婷婷与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婷婷;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1号 原告:洪婷婷,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应泽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洪婷婷与被告广州康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洪婷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3日,原告洪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洪婷婷负担。

原告洪婷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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