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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执263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26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8361L。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面威远环岛路威远中学对面厂房****会信用代码:441900000590716。

法定代表人:何小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75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912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东莞市一贯喜龙士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财产。

另外,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另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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