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3535号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禅星通讯设备店、佛山市南海罗村禅天通讯器材经营部、朱泳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禅星通讯设备店、佛山市南海罗村禅天通讯器材经营部、朱泳文专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175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泳文名下银行存款10651.13元,被执行人朱泳文主动向本院缴交款项15136.37元,其中25787.5元已经退费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87元已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