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3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5元,减半收取计171.88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