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86号 原告:詹运营,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卓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
法定代表人:夏丽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帅,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运营与被告义乌市卓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李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运营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运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