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9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三家炸鸡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明巷**信用代码:×××N2J。
经营者:张伟立。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三家炸鸡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