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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51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1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5268K。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巿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金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34495452F。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告: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用代码:91321084MA1P74684G。

法定代表人:吴金桂。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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