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裕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1934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裕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裕有;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934号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裕有,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裕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321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