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43号原告:黄伟泉,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东莞市。
被告:深圳市科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西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黄伟泉与被告深圳市科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6××××.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