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170号 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HB384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907-1。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海,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世纪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绵阳名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97435122A。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羊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兵兵。
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纪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京师启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