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51号 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林家村镇林家村二村。
法定代表人:孙炳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懿,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联普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高新区场站路**。
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
被告:吴来正,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联普惠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吴来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7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泰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鼎泰 盛食品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