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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鑫常兴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鑫常兴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鑫常兴汽车配件经销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629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常兴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山西汽车配件市场**。

经营者:李丙义。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常兴汽车配件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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