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47号 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家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梅,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晏波,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晏波,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晏波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晏波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836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晏波在工行四川省成都航空路支行的账户(44×××78、44×××41)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晏波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户(20×××34)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五纵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桐梓林支行的账户(22×××88)内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836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