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813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大良睿乔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百福楼**地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F。
经营者:黄文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大良睿乔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