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民初70号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东路甲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贻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湖北道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市川渝老灶火锅店,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月圆南路金港一品20号楼。
经营者:姜洪波。
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城市川渝老灶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圣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