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29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郭家店镇青云超市,经营场所莱州市。
经营者:蓸丙云,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莱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郭家店镇青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州市郭家店镇青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郭家店镇青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