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892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经,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服装城**店/div> 负责人:凌玉海,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七少爷服装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