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97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小区门面房**1-2 负责人:陆志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常熟市,系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星嘉天地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