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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县永乐超市、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县永乐超市、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天台县永乐超市;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105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永乐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平安东路**。

投资人:包荣胜。

被告: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大河物流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姬兰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永乐超市、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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