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上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寺望台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次丘镇湖口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贾正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龙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悦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原审被告金秋公司明显不是适格的被告。
该被告的经营范围为:“芦花鸡(含种鸡)的饲养、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芦花鸡养殖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服务;
苗木、花卉、瓜果、蔬菜的种植及销售;
鸡蛋的销售”,即该被告仅为一个养殖企业,不可能实施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系该被告住所地法院而拥有管辖权;
(2)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山东省,基于同样的理由,侵权行为地并非在山东省,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为侵权行为地拥有管辖权;
(3)悦翔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
本案中,悦翔公司作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其被诉侵权行为地也应该在江苏省建湖县。
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博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金秋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本案中,博龙公司主张悦翔公司制造并销售给金秋公司“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换热除臭器”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起诉时提供了(2019)鲁嘉祥证民字第706号公证书等初步的证据,证明金秋公司具有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金秋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其住所地亦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至于金秋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据此,金秋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行为地乃至其住所地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金秋公司住所地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博龙公司已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情况下,悦翔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悦翔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 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0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7日 涉案专利 “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换热除臭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0055420.9)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