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931号之二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日光,男,汉族,1991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