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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5号之三
案件名称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5号之三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诉讼代表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2019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豫07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屈文俊对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本案中,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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