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5号之三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
诉讼代表人: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河南佐今明大药房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新乡市佐今明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2019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9)豫07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屈文俊对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本案中,佐今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