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66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群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掌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QPN31W。
法定代表人:詹庆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群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