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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执576号之一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茂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茂玲,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茂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津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7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17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

2019年8月,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被执行人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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