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汉华食品店,经营场所:朔州市朔城区老城兰桂坊1号。
经营者:乔汉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汉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