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源硕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久福园8-A5。
经营者:张丽,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金睿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A1-1-102底商。
经营者:戚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源硕烟酒店、天津市河东区金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