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30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雷静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90号,注册号500113606983071。
经营者:雷静,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雷静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