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85号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TaylorJ.Ross,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雅家达日用五金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郎川村康福路。
经营者:李蓓丽。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诉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雅家达日用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