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469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住所地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51号。
负责人:王锦升。
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羊里镇羊里村。
法定代表人:王锦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城西超市、莱芜市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