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15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兴谷网渔网咖网吧,住所地,住所地阜宁县阜域胜利兴谷大酒店裙楼**iv>投资人:房亚芹。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兴谷网渔网咖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