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4民初6843号原告:浙江省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阿白鞋网店。
淘宝平台:http://shop149903035.taobao.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AR1MMX3。
经营者:林加白。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阿白鞋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