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3号 原告:李青青,女,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卢宅社区花园外****。
法定代表人:董晓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青青诉被告东阳市末尾小鱼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李青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