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冀04刑更714号 罪犯王利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
社区矫正地河北省大名县金滩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冀0403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4刑更4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利伟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3日交付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河北省大名县司法局于2019年7月31日以(2019)大赦字第10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王利伟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大名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对象王利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即“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情形。
建议对该矫正对象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并提交了报请特赦建议书、报请特赦审核表、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对象表现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北省大名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王利伟符合特赦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利伟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