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60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献军,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献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与被告孟献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