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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戚紫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169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戚紫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戚紫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6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紫雯,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紫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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