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16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紫雯,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戚紫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