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3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百伊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百伊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