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806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开发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内环路与照壁巷交口。
法宝代表人:柏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利,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寿县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刘义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