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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线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1民初14807号
案件名称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线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王线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14807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男,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线峰,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线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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