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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61号
案件名称61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璞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61号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一,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芦塘村落日卡**法定代表人:李璞,董事长。

被告:李璞,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盒子公司)与被告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璞驭网络公司)、李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心盒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被告璞驭网络公司及李璞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及李璞本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心盒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璞驭网络公司、李璞立即停止侵犯《卓师兄手机版软件V1.2.1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停止运营、销售、推广《小强微信恢复大师》;

2.判令璞驭网络公司、李璞赔偿开心盒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由璞驭网络公司、李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开心盒子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开心盒子公司开发完成《卓师兄手机版软件V1.2.10》(以下简称《卓师兄软件》),并于2018年4月23日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软著登字第3021827号。

2018年11月9日,开心盒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软件全面抄袭《卓师兄软件》。

经对比两款软件,代码基本一致,界面基本一致,仅仅更换颜色,《小强微信恢复大师》中存在《卓师兄软件》数据追踪埋点,两款软件代码高度近似,导致在手机上安装《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后手机默认已经安装了《卓师兄软件》。

因此,璞驭网络公司的《小强微信恢复大师》抄袭了《卓师兄软件》的代码,侵犯了开心盒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公证下载安装《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并购买该软件VIP,购买价格一年VIP为149元,永久VIP为199元。

开心盒子公司通过后台监测发现,截止2019年1月5日,《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新增用户数为8602人,因此推测璞驭网络公司软件侵权所得收入为1711798元。

《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收款方为璞驭网络公司,系《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李璞系璞驭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故李璞应就璞驭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璞驭网络公司、李璞共同辩称,一、璞驭网络公司没有实施侵犯开心盒子公司《卓师兄软件》著作权的商业行为。

璞驭网络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出于研究需要,全真模拟了开心盒子公司的《卓师兄软件》,软件名称就是《小强微信恢复大师》。

模拟过程中共涉及缴费62笔,支付宝缴费57笔,微信缴费5笔,共涉及金额10888元。

这其中绝大部分缴费不是真实的交易,而是为了模拟真实使用状态找公司员工进行了缴费测试。

经过测试发现开心盒子公司《卓师兄软件》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微信造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并会造成微信注册用户信息泄露。

因此到2019年1月璞驭网络公司已经停止对《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的测试。

《小强微信恢复大师》从来没有在任何手机软件应用市场上线运营,不存在商业盈利情况。

二、璞驭网络公司、李璞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

《卓师兄软件》和《小强微信恢复大师》都是手机应用软件,璞驭网络公司若想盈利本可以直接在手机应用市场上线,但却没有,因为属于同行之间的技术研究。

开心盒子公司也只是通过百度搜索到了《小强微信恢复大师》。

三、虽然李璞是璞驭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行为属于公司行为,与李璞没有关联性,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财务各自独立,没有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李璞不应该承担任何的关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真实性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开心盒子公司追踪《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的用户数量列表,无法核实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开心盒子公司提交的《卓师兄软件》在华为应用下载平台、应用宝下载平台、小米平台的下载量截图,当事人进行了核实,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璞驭网络公司提交的www.testin.cn网站测试截图,当事人登陆网站进行了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开心盒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从事软件开发、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等业务。

开心盒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登记了卓师兄手机版软件[简称:卓师兄]V1.2.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021827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登记号2018SR692732。

截止2019年5月25日,开心盒子公司的《卓师兄微信恢复大师》软件在华为应用平台显示有883万次安装,《卓师兄》软件在腾讯应用宝显示有301万次下载。

应对涉案侵权行为,开心盒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记录了根据开心盒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明月提供的路径、网址等信息,公证员助理谢军按先后顺序进行的相应操作。

内容具体包括:在百度搜索“小强手机直接恢复”,找到“小强手机直接恢复”链接,进入www.xqwx.store网站,网站标题为“小强微信恢复”,并有“专业、安全、可靠的微信数据恢复软件过程安全可靠、一键恢复、无需电脑连接”等宣传语,点击“安卓下载”将《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下载至电脑上,通过华为手机助手将软件安装至徐明月提供的华为手机;

在手机上运行《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查看软件中的“官方帮助”浏览“导出教程”、“备份教程”,查看“官方微信”,显示出一个微信二维码,下面标注“关注小强公众号”,点击“点击复制”复制出微信号“anzhuoshixiong”保存至手机备忘录;

在《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中,由徐明月用手机号通过获取验证码进行登录,登录后进行“微信数据恢复”,对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试用预览,提示“试用预览时部分内容使用*号代替,开通会员即可去除*号”;

在《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软件“技术咨询”中点击“立即沟通”,由徐明月与“小强恢复-技术客服”沟通,询问“我付款之后能看见星号内容吗”,“小朱技术客服”回复“是的星号部分在购买VIP之后会去掉显示星号部分的内容”,徐明月点击“开通会员”后,可选择两种VIP,149元一年VIP(原价199正版价格支持在线查看删除聊天记录)和199元永久VIP(原价299正版价格支持查看+电脑导出记录+专属客服),徐明月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49元开通了一年VIP;

打开支付宝查看付款记录及账单详情,显示2018年12月10日15:02分支付的VIP充值149元,收款方为璞驭网络公司;

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anzhuoshixiong”,显示公众号名称为“卓师兄”,简介为“卓师兄是开心盒子旗下安卓手机用户服务团队及品牌,致力于成为您身边的安卓手机数据管理专家”,账号主体为开心盒子公司;

在电脑上进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璞驭网络公司的企业信息。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出具了(2018)苏吴证民内字第5177号公证书。

开心盒子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开心盒子公司陈述《小强微信恢复大师》与《卓师兄软件》界面、软件功能、文字构成实质性相似,璞驭网络公司及李璞无异议。

开心盒子公司陈述《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反编译后的代码与《卓师兄软件》代码高度近似,璞驭网络公司及李璞陈述其进行的全真模拟,《小强微信恢复大师》来源于开心盒子公司的这款软件,只是做了支付环节的改动,其余是相似的,其他方面没有进行过多的修改或破坏,从而模拟软件的真实用途。

另查明,璞驭网络公司提交其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的支付宝及微信支付明细,135×××@qq.com的支付宝账号149元的订单记录有29笔,成交订单22笔,199元的订单记录有30笔,成交订单22笔,其中2018年12月10日15:02分的149元VIP充值即开心盒子公司公证取证的订单;

微信支付149元记录有2笔,199元记录有3笔。

璞驭网络公司提交的www.testin.cn网站测试截图显示,2018年10月、11月璞驭网络公司在www.testin.cn网站测试《小强微信恢复大师v2.2.2》软件,测试结果均为未通过。

再查明,璞驭网络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股东为李璞,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等。

开心盒子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开心盒子公司系《卓师兄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利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璞驭网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开心盒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如侵权成立,则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璞驭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开心盒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案中,开心盒子公司就通过互联网下载《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并在手机上安装、运行及付费开通VIP会员进行了公证取证,璞驭网络公司收取了VIP会员的充值款项。

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璞驭网络公司的《小强微信恢复大师》与开心盒子公司的《卓师兄软件》界面、软件功能、文字、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开心盒子公司就《卓师兄软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因此,璞驭网络公司主张其系技术研究、不构成侵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璞驭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开心盒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均确认《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已经不存在,开心盒子公司亦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停止侵权的责任不再理涉。

关于璞驭网络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心盒子公司主张以璞驭网络公司的侵权所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其依据是开心盒子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5日的后台监测用户数8602人,计算璞驭网络公司的侵权所得收入。

璞驭网络公司辩称《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并未商业运营,该监测数据系模拟器测试产生。

综合现有证据,本院对璞驭网络公司的辩解意见予以采信,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庭审中,李璞当庭演示了通过模拟器修改单个手机序列号的可行性;

其次,对开心盒子公司提交的8602人的监测数据明细表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用户人数的日期分布非常集中,因此数据系测试所产生结果的解释存在合理性;

再次,根据开心盒子公司公证取证过程显示,《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开通会员有支付宝和微信两种支付渠道,如果存在真实的充值交易,则支付宝和微信应当存在记录,而璞驭网络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的支付宝及微信支付明细,其中支付宝确实有开心盒子公司公证取证的充值记录,开心盒子公司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的支付渠道,故此璞驭网络公司提交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记录能够证明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时间段的《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充值缴费情况,与开心盒子公司后台监测的用户数相差甚远;

最后,从软件功能及取证过程予以分析,《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功能是恢复微信的历史数据,属于手机APP软件,本案中,开心盒子公司并未在任何手机应用市场发现《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而是只能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小强微信恢复大师》的下载链接,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小强微信恢复大师》进行过正式的推广销售。

故此,本院对开心盒子公司主张以用户数8602人计算出的违法所得要求璞驭网络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的基础依据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违法所得。

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开心盒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能充分证明璞驭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璞驭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小强微信恢复大师》实际情况、开心盒子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璞驭网络公司赔偿开心盒子公司30000元。

李璞作为璞驭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璞驭网络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被告李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开心盒子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广德璞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任小明审 判 员 林银勇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严常海书 记 员 张 晴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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