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1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豪客酒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世通阳光新城******。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雯,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豪客酒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雯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涉案双方争议的专利权为ZL201730433986.6号“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根据郑雯在本院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0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记载,该专利已于2019年2月20日被宣告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均对上述决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虽然一审法院在审理专利权属纠纷时并未对诉争专利的实际归属进行审查,却将涉案专利与其他专利进行比较即驳回豪客酒行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做法确实存在不妥,但鉴于涉案诉争专利已被无效的上述情况(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已无实际意义。
本院认为,鉴于以上情况,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豪客酒行有限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的一审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的,豪客酒行有限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确认涉案专利权的归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豪客酒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豪客酒行有限公司,上诉人豪客酒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也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