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697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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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正考,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正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