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来。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2号501室之二,法定代表人为陈国来。
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应诉材料,邮寄前述地址未成功送达;
邮寄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南溪村南溪之珠”,显示于2019年1月31日“他人收陈庆森家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但本案一审中体现的应诉材料收件人“陈庆森家人”身份不明,无证据显示其为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亦无证据显示其为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
故一审法院并未将应诉材料合法送达厦门征战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在未合法送达被告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