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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1024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024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漾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84XNJ1B。

经营者:柏伟伟,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炜炜,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宗汉伟伟百货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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