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终2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栅园区纺工路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7711261X。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div>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嘉兴嘉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