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48号原告:汕头市鸿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蔡鸿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姿泊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友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罗友群,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良,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鸿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姿泊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广州市宝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183320.2元;
3.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6679.8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蔡鸿盛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唇膜盒”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18年8月4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1日获得授权。
其后,蔡鸿盛将此专利权利许可给原告使用,包括赋予独立提起诉讼维权的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一经营的网店中,售卖产品包装的容器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一致。
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一所售卖的产品来源于被告二。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该决定,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ZL××××××××××××××、“唇膜盒”外观设计专利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起诉两被告侵权失去了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汕头市鸿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原告汕头市鸿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